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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双重国籍逾21年未报到服役 47岁男子判监三年

2026年5月26日 19:47 / 联合早报

被告姚志海因逾21年没有报到服役,以及多次使用印尼护照出入境,星期二(5月26日)被判入狱三年,以及罚款3000元。 (新明日报)

男子在新加坡出生后不久就获得印度尼西亚国籍,但继续在新加坡受教育,他称若在他国服兵役将失去印尼国籍,因此认为自己不必服役。男子超过21年没有报到服役,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,星期二被判坐牢三年。

现年47岁的被告姚志海(Yao Zhi Hai Edmond,译音)否认一项抵触国民服役征召法令的控状,早前被裁定罪成,国家法院法官李函隆星期二(5月26日)判他入狱三年。这也是相关法令条文的最高罚则。

被告也面对14项抵触移民法令的控状,指他身为新加坡公民却多次使用印尼护照出入境。他早前承认其中三项,另外10项交由法官纳入考量后,被判罚款3000元。控方在法官下判后,申请撤销其余一项控状,获得法官批准。

控方在判刑陈词中指出,被告长达21年9个月零7天没有报到服役,直到年过40岁免除服役后才回国,不仅逃避两年的全职国民服役,也彻底逃过10年的战备军人义务。被告利用这段时间追求个人目标,相较同龄人获得极不公平的优势,是同类案件中最恶劣的类别,因此促请法官判他最高刑罚。

针对抵触移民法令的控状,控方则要求罚款3000元。

被告律师求情时说,被告确信在新加坡服役会失去印尼国籍,因此有正当理由不服役。而被告在1997年至2003年间多次进出新加坡时,当局并未采取行动。2003年,他申请放弃新加坡国籍时也没有被捕,使他产生“事情已解决”的合理期望。另外,被告并未享受过新加坡公民的权利和福利,没有造成实际损害,恳请法官仅判处罚款。

法官下判时指出,中央人力局早已明确告知被告,尽管被告也持有印尼国籍,但他作为新加坡公民必须服役。相较同龄人,逃兵役本就获得优势,违背了普遍性和公平性的基本原则,并非如同辩方所说毫无损害。

另外,警方早在1997年便对被告发布紧急公报,但他出入新加坡时刻意使用了不同名字的印尼护照,导致当局未能及时逮捕他。被告明知有服役义务却没主动联系当局,因此执法行动的延迟主要归因于被告的行为或不作为,不能以此作为减刑的理由。

被告闻判后,通过律师表示有意针对罪成和刑罚上诉。

根据控辩双方同意的案情,被告于1978年在新加坡出生,母亲是新加坡人,父亲是印尼人。父母通过印尼大使馆为孩子办理印尼出生证,并在隔年获得印尼公民权;被告在1983年获得印尼护照,父母也带着他的印尼护照到移民局通知当局。

被告在新加坡读完小学、中学和初级学院,其间也获得新加坡身份证。他一直以来都用印尼护照往返新加坡和印尼,从未持有新加坡护照。

1986年,被告的母亲签署改名契,称儿子未成年,为新加坡公民,把名字从印尼出生证上的Jauw Ming Siang Edmond改成现在的名字。

被告在18岁时收到中央人力局的服役注册通知信,他的父母几次写信要求延迟服役,但当局指被告在本地完成教育,享受了新加坡公民的权利,因此必须服役。被告父母随后仍多次写信,也通过律师写信要求不让被告服役,指他将放弃新加坡国籍,以后计划在印尼工作等。

被告也在2003年通过新加坡驻印尼大使馆,向移民局申请放弃新加坡国籍,但移民局回信说将暂时搁置被告的申请,直到被告与中央人力局解决服役的问题。

被告在2005年与新加坡女子结婚,申请永久居留权时,移民局回应指他是新加坡公民;被告的女儿三年后在新加坡出生,被告申请短期探访证获准,这段时间他都是用印尼护照入境。后来,被告在一次申请延长短期探访证时被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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